迅捷环球控股昨晚披露公告称,迅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据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黄志深先生通知,由黄先生实益全资拥有的皓天控股有限公司(“皓天”)、陈洪光先生(“陈先生”)、邓惠珊女士(“邓女士”)及区维胜先生(“区先生”)(统称“售股股东”)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就可能销售售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402,550,665股(相当于本公布日期全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7.09%)(“可能交易”)与一名独立第三方(“潜在买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潜在买方及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连的第三方。
根据谅解备忘录,可能交易须待订约方进一步磋商及签立正式买卖协议后方告作实。另外,根据谅解备忘录,自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至及包括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独家期间”),售股股东不得就可能交易与任何其他人士直接或间接进行磋商或达成协议。根据谅解备忘录的条款,潜在买方有权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或之前进行及完成对本集团的尽职审查(“尽职审查”)。
此外,根据谅解备忘录,潜在买方已同意根据潜在买方、售股股东及托管代理签订的托管协议以向售股股东指定律师的银行账户以现金的方式存入合共800万港元之按金(“诚意金”)。诚意金应于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十四日内支付。倘订约方于独家期间届满时或之前仍未订立正式协议,则诚意金可于若干情况下退还予潜在买方,否则其将全数由售股股东没收。谅解备忘录将于独家期间届满;就可能交易签立正式协议;潜在买方及售股股东共同协定;潜在买方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或之前书面确认尽职审查的结果未如理想且可能交易的协商将予终止;或潜在买方并未于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十四日内向售股股东指定律师的银行账户支付诚意金(以较早者为准)时终止。